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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16项新税收政策全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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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该办法,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2.《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以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83号形式发布。 

    3.《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116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的规定而制定,旨在做好跨省合资铁路税收分享入库工作,保证分享税收在各地及时足额入库。 

    4.《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主要内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5.《关于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2]22号)。该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6.《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对(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7.《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该公告明确,应根据财税[2001]113号文件中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于70%的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免税的复合肥。 

    8.《关于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2012年11月30日发布。 

    9.《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主要内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10.《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 

    11.《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 

    12.《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该公告明确了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的划分原则。 

    13.《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2]92号)。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4.《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5.《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制定。 

    16.《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旨在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

/中国财经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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