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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求职谨防四种陷阱

[录入:草池逸竹]
   ★★★

陷阱一

  案例:没完没了的试用期

  小刘半年前通过网络求职,被某贸易公司录用为行政专员。在签订合同时,劳动合同上明确写明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3个月。就在试用期快要结束时,小刘却接到了辞退通知,说小刘的工作能力不能达到要求,单位招到了更合适的人员。单位也以小刘并未转正为由,连试用期3个月的“四金”都没有为小刘缴纳。但是,小刘从求职网站上发现该公司仍然在招聘行政专员。

  试用期原本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这类陷阱的表现形式通常有4种,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永远不合格、试用期间不缴纳“四金”等。

  提醒:试用期解约不能太随便

  泉州市律师协会顾问吴金文指出,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公司有帮员工缴纳“四金”的义务。即使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

  陷阱二

  案例:骗取介绍费后借口多

  应届毕业生小陈求职心切,交了100元报名费给一家中介公司,让其介绍工作。然而,中介公司介绍的工作都不能让小陈满意,他提出要中介公司退钱,却遭到了拒绝。小陈前往工商部门投诉后,才发现这是家“黑中介”。

  人才中介机构能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快捷地建立联系,但个别中介机构,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假借介绍工作之名,谋取介绍费,介绍费到手后则百般推托不介绍,或介绍根本不对口的单位,甚至和个别用人单位串通虚假用工后再行辞退等手段糊弄求职者。

  提醒:通过正规的中介所应聘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办黄主任提醒,这些机构要有营业执照,包括一些民办介绍单位,都要有固定的场所,其工作人员应有工作证、职业介绍许可证;关于收费事项、服务承诺都须上墙公开。求职者尽量不要到街头摊位求职,以免碰到“黑中介”。

  陷阱三

  案例:高薪高福利诱你上钩

  中专毕业的女孩兰某,在找工作的过程中无意中接到一张招工小广告,看到待遇还不错,她立即投了简历,并且很快得到回应。谁知兰某工作1个月后,发现领到手的工资比广告上看到的少了一半,单位竟然解释说等经济效益好了再涨工资。

  为了在招人上有竞争力,个别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上虚假宣传“平均工资XXXX元以上”“免费提供食宿”“每周至少休息X天”“报销往返车票”等优厚待遇,一旦员工入职以后,用人单位又以“你自己表现不佳”、“以后再发”、“经济效益不好”等理由推诿。

  提醒:劳动合同中明确待遇

  吴律师表示,招聘广告及面试的承诺,一般被认为是企业对相关薪资福利待遇的承诺之一,劳动者入职时应要求将该承诺明确写入劳动合同。求职者最好前往实地考察,才能了解企业是否正规合法,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陷阱四

  案例:招聘是虚 敛财是实

  肖先生是计算机信息专业本科生,毕业后收到一家网络技术公司发出的面试通知。参加面试时,该公司告知肖先生,凡是新进来的人都需要参加为期4天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培训费用是800元。当培训结束后,肖先生却被该公司以条件不符、考试不合格等原因而不予录用。掌握熟练技能的肖先生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自己受骗了。

  少数用人单位为了谋取钱财,采用招聘的途径,通过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从而获取不当得利。

  提醒:应聘时不缴费或抵押证件

  泉州市公务员局工作人员表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

/福建省教育厅阳光高考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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